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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有关规定
2006-01-15 12:46  文章来源:江都新闻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江都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有关规定调整

11日起,市对《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进行修订。

两条款调整后的内容如下:在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月共同缴纳。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在职职工单位缴纳部分为每人每月4元;个人缴纳部分统一为每人每月6元。用人单位缴纳退休人员医疗补助费后,其退休人员在参加大病救助时,由退休人员个人按月缴纳大病救助基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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