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有关规定调整
从1月1日起,市对《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进行修订。
两条款调整后的内容如下:在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月共同缴纳。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在职职工单位缴纳部分为每人每月4元;个人缴纳部分统一为每人每月6元。用人单位缴纳退休人员医疗补助费后,其退休人员在参加大病救助时,由退休人员个人按月缴纳大病救助基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