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纪发[2006]7号
关于强化发展软环境投诉处理工作的
通 知
各镇,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改善我市发展软环境,2002年以来,市委、市政府相继成立了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强化了机关作风建设。但实践中,影响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事情仍时有发生。为此,市纪委、监察局决定进一步强化软环境投诉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软环境投诉受理的范围
主要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经济发展软环境及机关作风建设上存在问题的投诉。具体有以下几类: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策落实不到位,损害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妨碍经济发展的;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管理不规范,不依法办事或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
3、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4、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及利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以权谋私的;
5、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
6、对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7、其他影响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二、举报办法
1、拨打举报电话:0514—6977777、6552393;
2、登录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网页(http://jjjc.jd.cn/tszx/tszx1.asp)或市纪委、监察局举报中心网页(http://jjjc.jd.cn/jw/),进行网上举报;
3、来信或当面到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纪委信访室举报。
三、软环境投诉处理办法及要求
1、软环境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投诉或投诉中心认为需直接调查处理的,由投诉中心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其他的转有权机关处理,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进行督办;
2、受理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结投诉件,对具名举报的要进行反馈;
3、被投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投诉件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受理的投诉件不闻不理或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造成影响或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市纪委、监察局还将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受理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举报人姓名、投诉材料泄露或转给被投诉人,需转交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核实、处理的,应摘要转交。对因工作失误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中共江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 都 市 监 察 局
2 0 0 6 年 2 月 1 6日
主题词:行政监察 发展软环境 投诉工作 通知
抄 送:中共扬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江都市纪委办公室 2006年2月16日印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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