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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投资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06-01-20 11:57  文章来源:中国江都门户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江都市投资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或境外地区)投资者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在江都开发区进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或境外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同中国的企业共同举办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合资企业,是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共同协商投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资外方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实物或工业产权出资,作为各自投资的股份,并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收益,承担风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通过协议、合同加以规定。合同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合作经营的一般做法是:由中方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和少量资金,由外国或境外地区合作者资金或技术、主要设备、材料等。合作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商定适当的管理形式和利润分配方式与比例。
  外资企业:外国或境外地区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均可以其全部来自境外的资金或在中国境内已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投资,亦可用实物、工业产权作价投资。
  此外,还有股权出让、产权交易、发行股票、经营权转让等吸收外资方式。
  中国境内投资者可以在江都开发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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